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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杂烩]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如此罚款为哪般

发表于 2022-8-29 10:19:15 | 查看: 8181| 回复: 0| 来自浙江

在各种罚款细则中,罚款的金额往往有着非常大的灵活度。罚款,还是诱发腐败的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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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古原

8月27日,“”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引发热议。

据央视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当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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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棵芹菜,却遭至如此高额的罚款,这让人实在无法接受,这些卖菜的小商家,可能一次这样的处罚,就得痛苦半年,在疫情三年期、在经济下行期,有几个小商家受得了如此粗暴的执法?

愤怒之余,我们或许应该把罚款这一手段,重新进行审视。

地方政府为什么喜欢罚款?

缺钱了怎么办?

这是古今中外许多地方政府曾经或将要遇到的问题,也可以说此乃一个历史性难题。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迅速、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时期,这个难题或会被暂时搁置起来;而一旦经济下行,各种幺蛾子就出来了。

有的地方政府缺钱能想到的无非三招:开源、节流、举债。

当节流有难度,举债拿不到,远水不解近渴时,一些地方政府会遵循某种历史惯性,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杀鸡取卵、饮鸩止渴式的“开源”。.

这个手段就是罚款。

去年的河北霸州就被抓了个典型。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河北省霸州市大规模乱罚款的情况。

“督查发现,霸州市严重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违规出台非税收入考核办法,向下辖乡镇(街道、开发区)下达非税收入任务,组织开展运动式执法,出现大面积大规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引起企业和群众强烈不满。”(见《中国政府网》)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到何等地步呢?

“据不完全统计,10月1日—12月6日,霸州市15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入库和未入库罚没收入6718.37万元,是1—9月罚没收入(596.59万元)的11倍,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547家,平均每家罚款、收费2.64万元。11月份,1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出现明显的运动式执法,当月入库罚没收入4729.57万元,是1—9月月均罚没收入的80倍。”这些行为可用触目惊心来形容,霸州市常住人口74万,13个乡镇一个月就罚了近5000万元,摊到每个人头上64元。


也就是说,罚款成为了地方政府获取收入的一种重要方式,霸州是由当地市长直接下罚款任务,然后由各种执法部门以各种理由实施的从民间抢夺财产的行动。

榆林的事件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

但我们要是仅仅得出这么个结论,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罚款的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各执法机关手里,一旦地方财政缺钱,这类事件总是屡禁不止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整治了几十年,也不过就是今天打下去了,明天又浮上来了。

从人均罚没收入数据来看,1998 年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罚没收入总量为 260 亿元,全国人均罚没支出为 20 元;随后罚没收入人均负担逐年增长,到了 2017 年,中央与地方政府罚没收入总量增至 2394.14 亿元,人均罚没支出增至 139.74 元,增长近 7 倍之多。



不对罚款体制进行彻底的反思,是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的。

我们先要来问:


为什么需要罚款?

罚款的目的是什么?才是一个我们要问的问题。

政府执行的各类罚款中,大多数被解释为,为了增加被执法对象的违法成本,也就是从事违法行动时,必须考虑有一定的机率被执法部门发现,并处罚款,那么你就会更小心行事,避免违法。

这是法理上的威慑论,也就是只要增加违法成本,就一定会减少违法现象。

但这种威慑论,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才是受害者?但凡违法,必然有受害者。法的意义在于定纷止争,如果没有受害者,是不需要法律的介入的。

如果存在受害者,那对施害人的处罚是用于补偿受害者的。

但现在的罚款是给谁呢?是给政府,不是给受害人。这种机制下,政府并非是在用执法手段来执行社会正义,而是在利用罚款手段进行敛财。

公路上的罚款,按正常的法理,应该用于弥补高速公路业主的效率损失,因为你的违规操作,可能会让高速公路事故频繁,最后损失效率,也可能让高速公路增加维修费用,高速公路是违章的受害人。

但公路罚款的收入是属于交警和运管部门的,他们收缴后上交给地方财政。

而高速公路如果为了增加收费收入并不会随意罚款,因为罚的越多,使用这条公路的人就越少,所以如果是基于产权,为了更多的人使用这条公路,产权方会制定合理的规则,在防止被伤害的同时,追求公路的最高效率使用。

但政府部门罚款,就不是这个逻辑。

政府部门罚款,既不追求用罚款来补偿受害者,也不追求用罚款来填补被损失的效率,而是追求纯粹的财政收入。

这就导致了很多的怪现象。

2018 年 10 月,吉林省食药监局公布了对长春长生案件的处罚结果,罚没款总额达到 91 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 18.9 亿元,罚款金额达到 72.1 亿元。


那么疫苗有受害者吗?当然有,除了注射的受害者,还有购买了毒疫苗的机构,他们都没有办法得到补偿,因为这些罚款上缴至了地方财政。


2020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币圈第一大案,没收比特币数量达到19.47万枚、柚子币2724多万、以太坊83万个。


这些加密货币资产最后被当地政府委托出售了,出售价格不得而知,但这一批币最高时价值上千亿人民币。


那此案有受害者吗?当然有。但受害者是得不到一分钱的。


甚至现在处理各种资金盘的处理方式,都按传销案处理,而不是定性为诈骗案,原因就是传销案可以定性参与者都是传销人员,不用返还钱款,而定性为诈骗案,则不能没收赃款。


钱帛动人心,当给予执法部门罚款权时,人人都会动心。执法人员,不是神,他们一样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见财生意。


而这一机制,就是中国特殊的罚款返还机制。



罚款返还为什么还会存在?


在各类公开的材料中,已经很少再提罚款返还了,但它存在吗?当然存在。


罚款的返还,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配比例,还有地方财政和执法部分之间的分配比例。


执法机构是如何申请罚款返还的呢,网上有标准的范文。



当下的罚没收入,属于非税收入,是执行收支两条线的,也就是罚没收入直接进国库,而不是能执法单位的帐户,但在实际执行时,执法单位的经费支出却是往往与罚没收入紧密挂钩的。


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罚没收入返还罚没机关,但依然有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江苏省规定当年的专项经费可根据上年的罚没收入入库总额的 3%为限拨付使用,仍然存在办案费用补助数额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变相挂钩的问题;福建省规定部分执法机构办案费用支出最高可返还上年的“罚没”入库总量的 30%。


虽然明令禁止这种情况,但执法机构可以获得罚没返还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


例如:相关部门文件中载明“烟草公司收到返还的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条文直接出现“返还的罚没收入”,表明烟草行业确实存在罚没收入返还的问题。


而在公安、工商执法时,各地抢案的现象都时有发生,只要抢先立案,就能最早冻结被执法人的帐户,就能得到罚没收入,说背后没有利益驱动,那是不客观的。


不少执法机关,经常是找案子做,挑案子做,能搞到钱的,哪怕没有受害人报案,也要主动介入,搞不到钱的,哪怕受害人哭天抢走,也是敷衍了事。


这背后最重要的动因就是罚款机制。


比如,有些地方执法部门以打赌博网站为主,经常跨省抓捕,有些地方执法部门,以打传销案为主,甚至成为赫赫有名的专业打传地,这类经济案件之所以这么受重视,因为被执法对象往往帐上有大量财产可供罚没。


罚款,还是腐败的重要来源。


在中国的各种罚款细则中,罚款的金额往往有着非常大的灵活度。


了解中国社会的都清楚,基层执法人员执法,只要有关系,能送进去礼,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罚款金额也可以随时变化,甚至可以讲价还价。


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是可以直接进行利益交换的。


不服,就按顶格罚,听话懂事,就按最低额罚,甚至不罚。


那真正的源头仅仅在哪里呢?



严苛的各种法律


各种严苛的法律中的罚款规定,是罚款的真正源头。


那么严苛的法律又来自哪里呢?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事件的愤怒。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民众的反应是什么呢? 罚死他!罚得他倾家荡产!


一次又一次这样的呼吁,推动了越来越严格的罚款规则的出台。


对于有的执法部门来说,他们是求之不得的,你越是有强烈的这种情绪,就等于授权他们施行严苛的法律。


20元的芹菜,也要罚六万,我可以基本上判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甚至各种所谓乱罚款,大部分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不过,平时,这些罚款手段并不会真的实施,只有运动式执法时,在财政缺钱时,才会搬出来。


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远比美国还要严格 ,制定的很多标准,领先于全世界 。


要彻底执行中国的食品安全法,需要对投入大笔的财政支出为基层执法机构增加检测设备,还会让绝大部分食品业经营者提高数倍的经营成本。


事实就是,过于严苛的法律 ,不但无法执行,在现实中也流于形式,经常是一纸空文,市场上的食品安全程度并未得到什么改善。


说得实在一点,你就这个收入水平,能吃到的也只能是这种成本的食品,而成本越低的食品,就越不可能完全达到标准。


严苛的法律,只不过给了执法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几乎所有的食品经营企业都得将他们视为大爷,奉为上宾,否则,一周来检查一次,你就得关门了。


那么食品安全的受害者能从罚款中得到补偿吗?当然没有,罚款还是进了地方财政的腰包,或是执法单位的各种开支,甚至是三公消费。


那,这种罚款有什么意义呢?



罚款不应该成为政府收入


确实有很多公域资产是归属于政府的,这是一个现实。


比如,地铁。地铁上,可以进行罚款,罚款也可以给具体的地铁公司或政府,因为地铁会承担不当行为带来的损失,比如增加安保,增加清洁开支等。.


这种罚款,是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


在权利侵犯领域,则不需要罚款机制,应该回到法治途径。


也就是谁侵犯了谁,受害人可以向侵犯者索赔,而不是政府用罚款的方式来进行威慑,而受害人却得不到赔偿。


不要动不动就学什么罚得他倾家荡产这种气话,这并不能解决问题,真的出一个普通的食品安全问题就罚得倾家荡产,那大米一百块一斤,猪肉五百块一斤的时代就要到了。


要解决各种侵犯权利问题,需要的是消费者自己行动起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而不授予政府机关罚款的权利。对侵害者的处罚,只能用于对受害者的赔偿,而不是变成某些不守法规损害政府公信力的公职人员零花钱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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