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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 大冶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

发表于 2022-1-7 14:16:31 | 查看: 10847| 回复: 0|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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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大冶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典型案例,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推出的五集纪录片《民法典进行时》第2集《生命尊严》中播出,并同步在央视频、央视网上线。

此前,央视栏目摄制组一行在大冶保安镇塘湾村青龙嘴湾录制节目时, 豆豆(化名)还在咿呀学语。在亲人的呵护下,小男孩正健康成长,可他不知道的是,在他还是胎儿的时候,他就已经成了一场官司的主角。

2020年1月5日,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将豆豆的爸爸石某桥撞倒在地,车祸导致他腹部损伤和右踝关节损伤,经过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第四天,豆豆顺利出生。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石某桥将肇事司机以及某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被抚养人(豆豆)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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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双方最大的争议是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被告认为,发生事故时胎儿还没有出生,胎儿抚养费不应该支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胎儿与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在法律上到底有何不同?相应权益如何保护?受理该案后,保安法庭庭长程军胜和书记员咨询了许多法学专家,翻阅了许多资料和类似案件,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研究和比对:《继承法》里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法总则》列举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对于交通事故中,胎儿的抚养费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篇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胎儿!豆豆出生后,具有抚养义务的石某桥却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伤残,肯定会对豆豆的抚养有影响。”通过再三分析、研究和比对,程军胜终于在《民法典》中找到了答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这个“等”字里面包含了胎儿的抚养费问题,被告应当赔偿豆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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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豆豆父亲损害赔偿金时,程军胜衡量了豆豆的相关权益,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赔付原告16万余元,其中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0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立法的本源,也是司法的核心。”央视和法学专家对大冶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的公正判决,给予高度评价。专家表示,《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和实践中确认了“生命尊严”这四个字。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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