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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能量] 黄石公布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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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公布6起典型案例

发表于 2025-12-9 22:59:00 来自 政能量 阅读模式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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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提升,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工作,积极落实国家与省级帮扶反馈的大气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围绕“四个强化”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在严格执法监管过程中,该局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气污染、固废非法倾倒处置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效应。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系列典型案例(大气污染、固废非法倾倒处置类)公布如下。

案例一:大冶市某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劲酒厂城西北厂32、33号陶坛酒库项目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显示,该经营部使用的液压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尾气烟度检测数据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冶市某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案例二:黄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5日凌晨,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接到某污水处理厂报告进水水质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沿线污水管网展开排查。排查发现,黄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铬、镉、镍、铜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pH值呈酸性。经认定,该公司非法排放的水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于2025年3月31日,将该案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5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阳新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5日至6月13日期间,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发现在该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测的三辆车额定转速信息录入数据与实际真实的额定转速数据偏差很大(录入转速均小于实际转速),涉嫌人为修改额定转速情况。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上述车辆的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报告,报告显示3辆车在检测系统获取车辆最大转速数据时,引车员没有将被检车辆油门踏板开度开到最大,取值过程中车辆转速不到2000转,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测报告。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7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4.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案例四: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司调研组对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开展帮扶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管理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低效、失效等环境问题。4月2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辊印车间多台正在生产的辊压机集气罩废气收集管道入口被人为裁剪的金属片堵住,废气未有效收集;活性炭碳箱建设不规范,活性炭的孔位与气流方向不一致;通过风速仪现场监测发现正在生产的辊印机上方集气罩风速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6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活性炭碳箱进行了改造,将原横向抽屉式碳柜改为竖向板框式碳柜,活性炭的孔位与气流方向一致,废气收集管道入口金属挡片被拆除。通过风速仪对辊印车间辊印机上方集气罩的风速进行监测,风速仪显示风速达到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案例五:黄石市西塞山区某科技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一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执法二大队对该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二期项目空地露天堆放有废液压油桶、切削液桶、压铸脱模剂桶及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且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和防风、防雨防隔离等措施。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以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整。该公司目前已经将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全部委托第三方危废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在公司内新建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存放。

案例六:华某基、华某红和刘某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5日起,大冶市政府12345市长热线接多起群众投诉,反映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内有不明刺激性难闻气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在对群众反映的城西北工业园大气污染气味问题进行排查发现, 华某基、华某红和刘某军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设备加热熔化处置危险废物(黄色粉末状固体物质),去除危险废物的刺激性气味,改变了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达到消除其危险成分的目的,且在加工处置危险废物活动过程中,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无组织散排的硫化氢气体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华某基、华某红和刘某军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3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将案件移送给大冶市公安局,大冶市公安局于2025年6月4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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