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将收取购房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作为交付条件黄石市住建局明确,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行为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手续,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能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将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在商品房交付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020版),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将收取购房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作为交付条件。物业公司要在办理交付场所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等内容。
如受疫情影响导致交房时间有所延期,顺延时间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有关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的要求,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就延期交付事项告知购房人;买卖双方对不可抗力适用及交付时间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房要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强行通知购房者收房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原因不能按期交房时,开发企业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贴出公告,告知购房者延期交付的具体时间,并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项目因相关验收手续不完备不能按期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强行通知购房者收房,应告知购房者相关情况,并主动同购房者协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及时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因开发企业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造成合同违约。
黄石市住建局按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高度重视商品房竣工交付工作 不得逃避违约责任 ▼ ■对未办理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等专项验收手续擅自交付的行为,市住建部门将移交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备案手续进行交付的,将对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