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3号),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1月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调整标准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上提高23元。其中:中央提高18元,我省提高5元。我省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与扶贫开发县、一般县分别按6∶4、5∶5比例负担。2018年提标省级负担部分先由各地统筹予以落实,省级在提前告知2019年省级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次年据实结算;县市负担部分由县市负责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可在中央和省提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是继湖北省去年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后,连续第二次提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预计将惠及全省728万名相关待遇领取人员。
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
2009年每人每月55元
↓
2014年每人每月70元
↓
2017年每人每月80元
↓
2018年每人每月103元
来源:湖北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