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因为一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导致载15人的公交车失控坠江,无人生还,至今想起仍然心痛不已。
而最近,大冶就发生了一起,乘客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事件,1月6日,大冶团垴客运站接驳B线公交车,车辆行驶中,一名老人与司机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所幸司机及时将车停住,未造成人员伤亡,监控视频记录下事件全程。
据了解,事发公交车是大冶为方便客运站乘客的,免费接驳公交车,该线路单程时间为25分钟,去程只上不下,回程只下不上。 当天下午老人提着菜在起点站刘建和站上车14:45,公交车出发15:00左右,车辆到达广电局站,后继续行驶,老人走向司机要求开前门让其下车,司机解释此路线方向只上不下,老人继续争执无果后伸手抢方向,司机立即刹车归档将车停在路中间。 事件发生时,公交车上另两名乘客也不停劝导老人,车辆在路中间僵持4分钟后,司机将老人带到终点站下车,考虑到老人年龄大,事发后不停道歉认错公交公司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追究其他责任。
虽然此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还是要严肃提醒大家,在公共交通上,你抢的不是方向盘,是全车人的命啊,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悔恨终身。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此类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即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并规定7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严厉打击此类危害行为。
到底有多严?《意见》中明确了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外,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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