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3月22日16时40分左右,大冶市106国道与大箕铺街无灯控岔路口,一辆套牌农用车从大箕铺镇往大冶方向行驶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一名年过七旬的老年男子当场身亡,肇事司机逃逸。大冶交警连轴开展工作、沿街走访调查,迫使肇事司机主动投案。
老人遇车祸肇事者逃逸
接警后,大冶市交警大队事故调处中心主任董小明带领值班民警刘恋、汤方勇迅速赶赴现场勘察取证。
民警到达现场后,只见路中间一名年过七旬的老年男子躺在地上,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现场)
由于现场没有发现肇事司机。民警董小明当机立断,迅速安排民警及警兵分两路,一队民警带领协警现场勘察、走访群众、安慰死者家属以防存在不安定隐患,另一队民警带领协警观看沿路监控,査找突破点。
民警深入调查走访,迫使肇事司机主动投案
“我带领民警在现场一边按程序处置交通事故,一边在周边店铺走访,希望有人知道肇事司机是谁,叫肇事司机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大冶市公安局事故调处中心主任董小明介绍道。
3小时后,在警方施压及家人的劝解下,犯罪嫌疑人曹某于3月22日19时左右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查,3月22日16时40分许,曹某(男,50岁,大箕铺镇人)驾驶一辆套牌农用小货车沿106国道大冶辖区道路往大箕铺镇行驶,当车行驶至106国道大箕铺镇岔路口方向,由东往北右转弯的过程中,由于雨天视线不清,再加上车辆转弯存在盲区,农用车与道路上的行人侯某发生碰撞,造成侯某(男,70岁,大箕铺镇人)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曹某见当时天色昏暗,路上行人不多,火速驾驶小货车逃离现场。
曹某后来得知被撞行人当场身亡,且交警正在调查,再加上亲朋好友的劝说,于当晚19时许到警方投案。
23日凌晨1时许,曹某因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被大冶市公安局先行行政拘留十四日,其余违法行为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普法时间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逃过一世,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警方提示:“十回事故,九回快”,雨天路面湿滑,更要谨慎驾驶。
1、降低车速,保持安全的车距;
2、谨慎驾驶,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尤其遇到行人多的路段;
3、根据路况,及时调整车速,不熟悉的路况更要控制车速;
4、跟车前行,对于不熟悉的路面或者难行路段,要沿前车路线小心行驶;
5、缓慢跟车,不要盲目超速,确定安全再超车。
来源: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