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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 重磅!湖北七部门出台多项措施,这类群体将受益

发表于 2020-4-9 09:59:40 | 查看: 4929| 回复: 0|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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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4月8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七部门出台多项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复工复产。


合理延长贷款期限


按照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个人所得税定额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补贴。以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


免收检定校准费用


疫情期间,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减免检验检测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对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使用的红外体温测量仪和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免收检定校准费用。


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纤维产品免收检验检测和加急费用,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对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由湖北省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特种设备,在本年度内提出检验的,一律免收检验费用。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减免50%检验检测费用。


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融资需求的,主动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 2020 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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