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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一、政策名称
降低电价
二、具体内容
第一项: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5%。
第二项: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
第三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第四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第一项:适用于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现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有效期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二项:适用于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有效期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项:适用于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有效期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第四项:适用于工商企业,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第一项:供电公司直接执行,用电企业可通过“网上国网”APP查询优惠金额。
第二项:通过“网上国网”APP线上申请办理或联系供电公司客户经理。在当月(期)申请变更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
第三项:提供卫健委或疫情防控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联系供电公司申请办理。
第四项: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并与供电公司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疫情期间即可缓缴电费。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电话:6369286;
市供电公司服务热线:95598、5221111。
降低气价
第一项: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用气价格下调。
第二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第一项:
(一)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1日及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城区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用气均享受价格下调10%的优惠(以2019年12月3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下调后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590元/m3。
(二)从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我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用户(含中小微企业、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天然气价格下调0.382元/m3的优惠,下调后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496元/m3(损耗及税差部分在2020年10月31日顺价结束后纳入结算)。
第二项:适用于工商企业工业用气,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一)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有关规定,商贸流通(包括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由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
(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户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中小微企业由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认定后由市天然气公司执行。
市天然气公司服务热线:635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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