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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于2月28日公布,当时规定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
政策内容包括: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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