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被他人追尾, 离开现场后 却反被扣12分,罚款2000元, 这是怎么回事?
因不服处罚,武某一纸诉状将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以下简称“湖北二支队”)、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阳新大队(以下简称“阳新大队”)告至阳新法院,要求撤销一次性记扣12分的处罚。近日,阳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宣判,20余名警察参与旁听。
近日,阳新法院 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20余名警察参与旁听。
案情简介 3月8日凌晨3时许,武某驾驶一辆货车在阳新某高速公路路段被一辆小轿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人员不同程度受损、受伤。在未报警、等待高速警察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武某便驱车离开了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阳新大队认为,武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但鉴于其尚未构成犯罪,遂依法对其处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次性记扣12分并罚款2000元钱的处罚。
庭审过程 武某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其立即下车检查情况,以为是车胎被铁皮扎破,稍作处理后便离开了现场,不知是被他人追尾,应不属于逃逸,但阳新大队提供了高速警察电话录音证据,证实了武某是在知晓其被追尾的情况下离开的,构成了逃逸行为。
随后,双方围绕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高速警察部门作出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依据法律法规展开了法庭辩论。
阳新法院认为 武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高速警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据此,该院宣判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
当不确定车辆是否发生车祸时,一定要停下来检查周边情况,一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有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