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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黄石近日印发了《黄石市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失信行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失信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提醒和约谈,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整改;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还可采取下列措施:两年内不接受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作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的审慎性参考;
作为申请公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的重要参考;
限制参加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最美家庭、文明家庭等评选;
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湖北黄石)并纳入市民诚信分管理。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将列入黄石市信用“红黑名单”,利用市级新闻媒体信用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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