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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
去年9月7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黄石港区阮宏水蔬菜经营部处置公告。
该店抽查的批次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对其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马上改正。
这次店家就没这么幸运了,本次当事人属于拒不改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告”变“罚款”,这一切都是店主漠视食品法规咎由自取的结果,还望各位商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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