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其他须知
1、按照大类招生
湖北理工学院将部分专业按学院、学科门类等因素分为14个大类,按大类进行招生,其他专业按专业招生。
其中:
14个招生大类:机械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材料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土木类、工商管理类、教育学类、数学类、物理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设计学类。
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机器人工程;
电气类包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电子信息类包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计算机类包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虚拟现实技术;
材料类包含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包含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保设备工程;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工程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工程管理(造价管理方向);
土木类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土木工程(城市地下工程方向)、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工商管理类包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
教育学类包含学前教育、小学教育;
数学类包含信息与计算科学(大数据分析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大数据安全方向);
物理学类包含应用物理学(微电子科学方向)、应用物理学(光电信息科学方向);
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英语、商务英语;
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按专业招生如下:
遥感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荆楚卓越计划)、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汉语言文学、网络与新媒体、护理学、临床医学、药学、动画、舞蹈表演、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人工智能、智能建造、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生物制药。
2、新生入学及其他
(一)录取通知书是新生报到时唯一的信息采集凭证,新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
(二)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我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三)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在网上通过学校迎新报到系统或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以传真方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录取未报到新生信息予以注销。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五)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招生部门审批。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违规行为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湖北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三)本章程中若有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