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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黄石人社局关于依法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通告

发表于 2021-9-16 22:09:20 | 查看: 15177| 回复: 0| 来自浙江

为切实保障我市社保基金安全,依法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相关利益关系人未及时申报或冒领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于30日内向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申报;发生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受刑事处罚期间暂停缴费(或领取待遇)。涉及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的。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用人单位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7、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参保人员重复领取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1、同一人异地、多险种和多户头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可选择保留其中一种待遇、清理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其他多领待遇应予退回;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3、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4、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由伤残津贴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5、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五)下落不明人员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三、符合以上列举违规情形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返业务;未主动退返的,经查实,按违规或违法情节提交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四、经行政部门处理仍拒不退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向黄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基金监督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人社部门将按照《黄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和处理处罚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养老保险:0714-6574023(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工伤保险:0714-6527212(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失业保险:0714-6535011(黄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基金监督行政部门:0714-6517286(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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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波 2021-9-17 01:07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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