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社会救助改革,解决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等社会救助难题,市政府出台的《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我市户籍困难群众持基本证明材料,即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实现低保申请全市通办。
过去我市居民跨县(市、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一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只能在户籍地申请办理低保,对一些人户分离的困难群众带来了诸多不便。
新政策实施后,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不一致,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以家庭为单位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保障标准按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认。也就是说,凡我市户籍居民,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人常住在哪个县(市、区),就可以在哪个县(市、区)申请办理低保,不再必须绑定在户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