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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 事关肉类产品安全!黄石严厉打击这些行为→

发表于 2024-8-1 16:38:00 | 查看: 15868| 回复: 0| 来自湖北

为进一步消除肉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30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发出一封信,呼吁广大畜禽等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经营者自查等制度,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与供货者信息、票据信息、标识信息相符的进货票据,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坚决杜绝采购、贮存、销售来源不明或者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

三、完善落实追溯制度

采购或销售肉制品,应当索取或开具真实有效的“电子一票通”或销售清单、销售发票等销售凭证,如实记录所采购和销售肉类产品的名称、数量、进销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进货、销货台账,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进销平衡。

四、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

严禁采购和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肉类。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它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销售不合格肉类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严禁使用“生鲜灯”

不得违规使用“生鲜灯”,对使用“生鲜灯”的销售者,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与此同时,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即日起,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为及时收集违法违规信息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渠道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肉类产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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