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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合作?
共涉及四大方面、四项机制!
快来看看吧!
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
区法院与区民政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深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区法院在区民政局挂牌设立法官工作站,对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妻,双方协作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帮助当事人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对协议离婚的夫妻,在登记离婚时向其发放区法院与区民政局共同制定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进一步提高离婚夫妻为未成年子女做好家庭教育的责任理念,并适时为育有未成年子女的登记离婚夫妻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事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全面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民政厅《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的各项工作要求,区法院于协议实施起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移送判决(调解)离婚、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离婚证明书》等家事案件信息及生效法律文书。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及时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录入信息,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法院司法查询提供便利条件,设立司法查询专门窗口,并允许以约定备案的法院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方式进行事先简易查询。婚姻信息共享机制涉及的区法院及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严禁从事工作以外的相关查询事项,严禁泄露被查询信息当事人的婚姻隐私。
建立监护人指定协作机制
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涉及监护人指定的,区法院与区民政局就相关指定事宜积极会商,凝聚共识,最大程度及时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法院在办理案件中,经查明没有监护资格的涉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需要由民政部门担任或由具备履行监护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由区法院将案涉情况函告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根据案涉当事人情况指定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或自行决定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当事人直接向区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区法院主动与区民政局就相关指定事宜进行商讨,区民政局协助区法院了解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相关情况,以便区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积极、妥善处理监护矛盾。
建立遗产管理人指定协作机制
对于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发现案涉当事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向区法院申请指定区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区法院应主动与区民政局就相关指定事宜加强沟通,发挥合力,妥善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事宜,破解遗产处理僵局,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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