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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城区那些房屋可以征收 如何补偿都有了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先实施旧城区改建调查、认定工作
根据“细则”规定,因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先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旧城区改建调查、认定工作。
(一)经鉴定的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二)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中,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情形,或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情形,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按先协商后征收方式实施,改造意愿征询同意改造率超过95%方可启动项目征收前期工作,补偿意愿征询协商补偿签约率超过95%方可实施征收。具体比例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城区同步征询住宅和非住宅改造及补偿意愿,意愿比例按拟改造房屋户数计算。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这些情形不可补偿 “细则”规定,已登记的房屋征收时,其可补偿建筑面积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层高2.2米以上未登记建筑面积由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城区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一)合法的建筑:按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内容建造的未登记建筑;(二)可补偿的建筑: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因历史原因建造形成的未登记建筑。个人建造并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的建筑被认定为可补偿的建筑时,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按使用功能、建设及使用情况分类认定为主体房、非主体房、附属物(包括棚、阳光房、隔热层、阁楼等及其他结构的类似建筑);(三)不可补偿的建筑:主要包括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未经相关单位批准的建筑。“细则”中提到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货币补偿标准。用于居住的个人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可补偿的主体房,可比照同类型住宅评估;认定可补偿的非主体房、附属物,按整体评估后确定的分类价格计算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按补偿方案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选定的实物安置房源之间的差价。
“细则”提到,经城区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被征收人按40平方米保底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用于被征收人家庭自住,且为唯一住房; (三)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户籍或我市个体经营者、在我市就业并正在缴纳社保的非城区户籍居民; (四)被征收人此前未享受我市住房福利政策待遇。
原则上城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本辖区房屋实行实物安置
“细则”中还提到,原则上城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本辖区房屋实行实物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并享受临时安置补偿、实物安置补助、房源价格优惠;也可按补偿方案规定选择实物房源直接购买、结算。
住宅保障安置面积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不动产证载、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和可补偿的主体房建筑面积确定,每户(栋)房屋低于48平方米按48平方米确定。原则上每栋个人自建住宅房屋或可补偿的主体房建筑确定的保障安置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 住宅实物安置补助、房源价格优惠按选择的实物房源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不得超出被征收人保障安置面积。住宅实物安置补助标准参照被征收房屋地块周边同类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10%进行确定。房源价格优惠标准根据项目征收实施方案确定。
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地块住宅市场租赁平均价格确定
征收地块住宅市场租赁平均价格由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选择实物安置面积、实际过渡期计算。期房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超出过渡期限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上浮100%。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制订征收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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