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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杂烩] 大冶还地桥镇强征土地 农民护地遭到毒打

发表于 2014-1-26 14:04:10 | 查看: 87639| 回复: 0| 来自浙江
关于“全国文明镇”还地桥镇违法
征地及干部唆使黑社会性质人员殴打护地农民的紧急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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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送:国家信访局、湖北省、黄石、大冶市信访局:
        国土资源部、湖北省、黄石、大冶市国土资源局:
       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黄石、大冶市公安局:
       民政部、湖北省、黄石、大冶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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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地桥镇位于湖北省大冶市西北部。面积228平方千米,总人口10.2万人。辖34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377个村民小组。我们松山村是其中一个行政村。还地桥镇被誉为“全国文明镇”,就是这样一个享誉全国的文明镇,今日竟然发生了一起干部唆使暴徒殴打护地农民的丑闻。现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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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农民失地反被殴打
       从2013年9月份开始,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松山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到松山村十四组找农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他们定的价格为20440元/亩,但是每亩实际只付现金8440元/亩,每亩拖欠12000元。村支书说两年后给,但是没有出具“欠条”。村镇干部多日晚上到农民家中催签征地协议。在坟地、农民失地保险、社会保险、公共面积补偿、工程补偿、土方提成等诸多问题没有落实,且不能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现金,而且还有部分农民(如:何东明、刘细才、刘德池、刘会明)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大冶市还地桥镇政府就命令强行开工推平农民的土地。2013年12月21日,因我们几户农民的祖坟山的坟墓被他们铲坏,遭到我们农民的强烈反对,要求他们立即停工。同年12月24日,镇政府继续强行施工,我们十四组部分农民到现场进行保护,镇政府人员却唆使施工单位的老板,叫来黑社会人员十余人,手持木锄柄毒打护地农民,致多人受伤,其中,刘志才、刘细兵、何细胜、柯五平、何中家等5人伤势严重需住院救治。12月25日,被强征土地又被打伤的十四组农民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到大冶市人民政府上访,要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精神,要求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处理镇政府涉黑人员、打击社会黑恶势力,给社会最弱势的农民群体一个公道。但是有关部门至今没有处理,没有给予失地农民和伤者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遂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尽快处理,不要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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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理由:征地、打人、毁墓均违法
       我们认为,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此次征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村委会组织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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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征地主体不适格,征地补偿协议中的合同双方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1、还地桥镇松山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征地补偿协议的合同一方主体。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只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征地主体直接向本村村民征用或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只能协助有关政府和部门开展有关的征地工作。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经济组织)应与承包经营户(农户)共同作为受补偿方与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其所有者(农户)所有。因此,该征地补偿协议中以村委会和承包经营者(农户)为合同主体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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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地补偿协议中的“征用”土地与现实中的“征收”土地的事实不符。
征地补偿协议中已明确表明这是征用土地的行为。而现实中却是有关政府及部门为了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征收集体、单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以征用单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此次事件中所“征用”土地用于经济发展建设,且归集体所有,并非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征用行为。所以,我们认为该征地补偿协议只是用来安抚村民的幌子,其行为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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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政府、部门及村民委员会的此次征地行为程序违法,属于强行征地
       1、此次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该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准,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并没有申请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45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28、29、3l、32条的规定,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均应该依照法定程序由有关政府进行审批。此次征地改变了土地用途但未依法申请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审批而将该片土地强行用于经济建设。其该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此次征地有关事宜没有听取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政府应该公告,并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而此次征地中并没有经过这一程序。《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白始至终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因此,村委会及有关政府的此次征地是没有依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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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退一万步讲,就算是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重新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那么也应该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15条的规定对经营者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或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本次有关政府及村委会的征地行为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五)此次征地既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也没有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承包经营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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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处。还地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此次征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利用、征收、征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强行征地并将土地推平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土地,损害了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现恳请有关机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法行为,防止损失扩大,以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经营者(农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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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访诉求:
       1、依法给失地农民全部购买相关社会保险,不得违背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二0一四年一号文件有关“三农”惠民政策和精神;
       2、大冶市还地桥镇政府征地必须依法依规,并按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偿到位,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3、立即无条件解决好多名受伤农民的医治问题,并做好相关赔偿工作;
       4、迅速严惩黑恶势力,捉拿首犯和首要分子,依法拘留;
       5、依法处理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大冶市还地桥镇党委、政府涉及违规批地、违规拆迁、强行平整土地、唆使凶手打人的涉黑干部和工作人员;
       6、平整土地按每立方三元提取作为工程补偿款给十四组村民。
       7、要求大冶市还地桥镇党委、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祖坟的妥善迁移和另外选址安葬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请及时答复、解决。
                   信访人:还地桥镇松山村十四组村民
                                              201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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