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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真的很严重,以后我们公司一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次我们也会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听证会上,A公司法定代表人诚恳表态。2022年,A公司先后雇佣王某等4名工人为B公司环保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A公司共拖欠上述4名工人工资共计73192元。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21日向A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三日内支付拖欠工资,但A公司拒不支付。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在此期间,A公司主动支付拖欠4名工人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西塞山分局查清其犯罪事实后,移送至西塞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积极支付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A公司虽将免于刑罚,但是否可以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西塞山区检察院为畅通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提前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认为应给予A公司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提升行刑反向衔接检察工作质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7月19日,西塞山区检察院针对A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拟不起诉、拟作行政处罚召开公开听证会。“A公司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未在指令期限内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检察机关拟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A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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