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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能量]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关于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的处分规定

发表于 2024-5-28 12:58:00 | 查看: 11582| 回复: 0| 来自湖北
摘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各级党组织最根本的政治担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1.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条例》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层层递减等问题,危害不容忽视。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担心下属出问题影响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则因为自身违纪违法,抓队伍腰杆不硬,放弃管党治党责任,导致“底下问题成串”。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亮剑,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担当不足等问题,背离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要求。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要不断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2.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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