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电话投诉举报,某村种植户邹某某反映其种植的“福玉香占”水稻近日出现大面积倒伏,该水稻品种在湖北未经审定。
经查证: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从湖南娄底市经销商购进300千克“福玉香占”水稻种子。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将此批“福玉香占”水稻种子送货上门销售给邹某某,约定水稻收割后付种子款4800元。邹某某将该批“福玉香占”水稻种子进行了播种,后期水稻大面积倒伏。当事人在“福玉香占”水稻种子品种审定适宜生态区域以外地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属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4800元。
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与邹某某达成协议,免除邹某某种子欠款4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方某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项,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