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联合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油条(自制)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将该抽检结果送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此事予以确认并表示对该结果无异议,经查,被监督抽检的油条(自制)是当事人在2025年8月29日现制现卖的。当天共制作油条60根,销售60根,销售价格2元/根,已销售完,货值120元,没有销售记录,价格表挂在店内墙上。当事人接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于2025年9月29日提交召回计划,采取公告方式告知相关购买者停止食用,至调查时止,由于该油条(自制)属于即食油炸品,未能召回,上述油条(自制)违法所得120元。还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因油条检测不符合GB272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被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