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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以下依法扣留未处理的涉案车辆进行公告(车辆信息见附件清单)。
请被扣留涉案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及车辆合法手续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涉案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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