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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 “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发表于 2022-11-23 14:48:55 | 查看: 10275| 回复: 0| 来自湖北


微信截图_20221123144820.png

今年以来,区法院坚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着力强化执行攻坚力度,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推动平安建设走深走实。



冯某、徐某某分别申请执行夏某、徐某(夫妻)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在立案后,执行员李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和解,顺利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可顺利的开始并不意味着顺利的完结。


案件详情


“我真的没有钱了,裤兜比脸都干净了。”“可是我也难呀,再不拿钱回家,我的日子也过不下去了,再说你不是有一套房子嘛!”“那是我唯一的住房,你可别逼我呀,我要去找执行法官说理!”

被执行人夏某、徐某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向法院表示实在无力偿还剩余欠款,申请人冯某、徐某某瞬间坐不住了,赶紧找到李刚说理求助。

李刚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尽力安抚双方情绪,并说服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核查。

有房产!但是仅有一处房产且为唯一住房,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查控结果让李刚有点为难。

斟酌再三后,李刚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实际生活情况下,对其释法说理,告知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对于唯一住房,也可以进行强制处置。

最终被执行人夫妇俩同意法院拍卖这唯一住房用于还钱,并从涉案房屋变价款中为其扣除往后八年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

后法院迅速对该房屋以84.39万元挂网拍卖,经过几次竞价最终房屋以96.99万元拍卖成交,法院收到拍卖款项后即刻通知冯某、徐某完成了执行款退款手续,至此,两案案结事了。


看到这,您肯定想问:

法院究竟凭什么执行“唯一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综上所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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