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以办理废品处理厂为由在阳新县枫林镇申请用地,后以平整土地名义非法开采石料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开采矿石达200余万吨,销售金额达3024万余元。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多次对其超范围开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4名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区域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6个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4名当事人主动申请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民事赔偿,希望争取从宽处理。2024年4月2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启动了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4年5月,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当事人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漆家堡废品处理厂生态修复工程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评估结论为: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于2020年成立阳新县漆家宝废品处理厂,后以平整土地名义非法开采岩石,损毁林地共计为4.76公顷,造成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经调查核算,受损林地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为土壤保持功能与林木供给功能,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金额为247.75万元,其中生态恢复费191.79万元,土壤保持服务功能和林木供给服务功能期间损害量化价值55.96万元。
2024年7月17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与4名被告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名被告人合计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5.96万余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用10万元,并与4名被告人就涉案生态修复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生态修复,按专家审查通过的方案实施生态修复。目前,187.59万元生态修复工程费用保证金和4.2万元生态修复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已经缴纳完毕,后续将在阳新县枫林镇政府的主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涉案矿山修复工作。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综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考虑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金的情况,对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案件时,发现需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协同市中院调查、磋商、评估,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55.9万元。
本案是全市首例“行政+法院”协同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确保生态环境与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人侵权必有责、侵权必担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与法院立足实际,积极协作配合,通过机制创新、协作办案、开展生态修复,解决工作难点、痛点,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供了地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