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快捷登录

手机扫码登录更安全

搜索
发新帖

5536

积分

好友

主题

[同城]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布4起典型案例

发表于 2026-3-25 11:05:00 | 查看: 23368| 回复: 0| 来自湖北

1.熊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5年6月27日4时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某村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熊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当事人非法屠宰的生猪胴体1具及其他生猪产品共计121.65千克,另有当事人使用的屠宰工具8把。

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当事人熊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为2433元。

熊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89项,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关闭违法生猪屠宰场所;没收屠宰工具8把;没收生猪产品121.65千克;罚款51000元”的处罚决定。

2.方某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案

2025年8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电话投诉举报,某村种植户邹某某反映其种植的“福玉香占”水稻近日出现大面积倒伏,该水稻品种在湖北未经审定。

经查证: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从湖南娄底市经销商购进300千克“福玉香占”水稻种子。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将此批“福玉香占”水稻种子送货上门销售给邹某某,约定水稻收割后付种子款4800元。邹某某将该批“福玉香占”水稻种子进行了播种,后期水稻大面积倒伏。当事人在“福玉香占”水稻种子品种审定适宜生态区域以外地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属于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4800元。

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与邹某某达成协议,免除邹某某种子欠款4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方某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项,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处罚决定。

3.曹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5年8月13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街办某村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曹某某正在操作一台拖拉机准备下田作业,拖拉机未悬挂号牌。执法人员示意当事人靠边停车,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开展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拖拉机行驶证件以及驾驶操作证件。经查询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系统:(1)该拖拉机未按规定登记号牌;(2)未能查询到当事人的驾驶操作证件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按规定限期补办号牌登记手续。

当事人曹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农机事故的情节,执法人员开具《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申领拖拉机操作证件。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42项,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4.曹某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6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黄石市大冶湖某公司对大冶湖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曹某某划着轮胎在大冶湖矿冶一号桥下方水域放网,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渔获物重量为0.6千克,已由执法人员放回大冶湖水域。

依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调整大冶湖禁渔期制度的批复》(鄂农函〔2022〕402号),大冶湖自2023年起,禁渔期时间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调整为每年5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曹某某于2025年6月16日在大冶湖矿冶一号桥下方水域放网捕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项,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决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QQ|小黑屋|在黄石 ( 鄂ICP备12002244号-6|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105号 )

GMT+8, 2026-9-15 23:30 , Processed in 0.126326 second(s), 4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