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新林,男,1971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71080884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黄石市汪仁镇大塘村刘春塘陈曹湾1组9号,联系电话:15972371692。 被申请人:黄石市开发区公安局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开公(汪)行决字【2016】第125号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开公(汪)行决字【2016】第125号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被本村村支书罗建华陷害,冤枉坐牢330天。罗建华伙同绑架惯犯王鹏,合谋制造虚假“绑架案”,再买通开发区公安局警察一起捏造假案,使申请人身陷囹圄,阻止申请人参加村主任竞选,以达到罗建华自己成功竞选上村主任的不可告人的目的。申请人被释放回家后,于2016年4月5日早晨7︰30许,在汪仁街“艳子早餐店”内,与罗建华相遇,两人发生争执,罗建华遂顺手操起凳子向申请人身上猛砸,边砸边说:“你想翻(案)?你翻不起来!”申请人进行正当防卫,自我保护,但仍被打伤,幸亏当场有人将罗建华扯开。罗建华立即打电话邀约一伙人,趁申请人去医院治伤、家中无人之际,到申请人家中打砸,砸破屋门、房门、家具,并顺手牵羊,将手提电脑、现金3000元掠走。申请人被罗建华殴打后,迅速到黄石市一医院治伤。此间,多次接到13339912911、18972768266、15971554331等陌生电话威胁申请人,其自称是罗建华哥们,不准申请人治伤,威胁申请人要马上见面,不然,就要整死申请人。当天下午,申请人妻子胡苗尔从一医院赶到汪仁派出所报案,并将申请人住院治疗的有关材料递交给王宗华警官,要求立案侦查和对申请人伤情进行法医鉴定。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理由是: 一、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违法事实。 1、案发当时是罗建华先动手,举起凳子砸申请人,激化矛盾。当时,罗建华和申请人两人发生争执,罗建华突然操起凳子,先动起手来,对申请人实施伤害,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明显是罗建华扰乱社会治安,为什么反而处罚被侵害的申请人。如果执行本处罚,是颠倒黑白,包庇违法者,打击受害者。 2、申请人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存在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当时,罗建华拿起凳子向申请人当头劈下来,恶意侵害申请人,申请人人身安全遭到威胁,就是在这情急之下,申请人下意识进行隔挡,自我防卫,制止对方的侵害,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难道申请人没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吗?自我保护也犯法吗? 二、申请人是真正受伤害者。被罗建华打伤后,申请人头、胸部不适,当即去黄石市一医院治疗,因带钱不够,等到家属送钱来办理入院手续。在黄石市一医院住院4天,医疗费1107.00元,无人承担。 三、罗建华没有受到伤害,没有不良后果。 1、在当时客观条件下罗建华不可能受伤。开公(汪)行决字【2016】第125号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后陈新林该早餐店塑料板凳将罗建华头部砸了几下”不属实,理由是: (1)塑料凳就是塑料凳,是塑料制作;板凳就是板凳,是木板制作;世界上还没有“塑料板凳”的名称。为什么警方使用这个名称,是因为大家都知道塑料凳不能砸伤人,没有说服力,只好用上板凳,板凳是可以砸伤人,但当时该店内都是塑料凳,没有板凳,所以来个“塑料板凳”杂交新品种问世。可见,警方有意给陈新林强加上过错。 (2)该店胶凳子仅0.8公斤,不可能砸伤罗建华。 (3)罗建华身高比陈新林高出许多,即使拿起塑料凳砸罗建华头部,也没有力度,不可能砸伤人。 (4)当时,罗建华和他一位朋友在一起,他们有2人,陈新林只有1人,罗建华朋友在中间护着他,不可能让罗建华被砸伤。 (5)申请人当是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可能做违法的事。 2、罗建华当时并没有受到伤害。他的妻子谎报罗建华头破血流。其实,罗建华并没有受伤,也没有报警,开发区公安局未出警。一连几天没有警察找申请人调查,直到7号王宗华在申请人妻子催逼下找申请人做笔录。 3、NO:G0264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石皆彬曾对罗建华作过虚假鉴定,本鉴定意见也是虚假的。 (1)该鉴定意见中“案情摘要”称“被鉴定人罗建华于2016年4月5日在大冶市汪仁镇被人打伤致全身多处受伤”(第1页),纯属谎言。 (2)在申请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G1069号《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是伪造的。理由是: 1罗建华首次临床病历是2014年10月23日(侦查卷宗第115页倒第4行),已是案发第3天,再来看医生,鉴定意见竟然认为被鉴定人10月21日外伤属实,这中间2天,被鉴定人有没有其他外伤因素。案发后警方立即介入,当天的10时42分在罗建华指认下进行了现场勘查,还拍了罗建华的伤情照片,还在15时10分做了询问笔录,那为什么当天不去医院检查。没有案发当天的病情证明,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22014年10月21日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时拍摄的{开}勘【2014】K4202950000002014100046号“受害人罗建华伤情照片”(侦查卷宗第110、111页),罗建华头部、手指、左腿没伤情,第3天,即2014年10月23日的公安医院病历记载中和鉴定时这些部位却出现了伤情,检材虚假。 (3)鉴定结论为“2012年10月21日外伤属实”,这是两年以前的事,那跟陈新林毫无关系。 (4)“检验过程”中“检验方法”记载是“2014年10月23日在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罗建华于10月23日下午到公安医院看病,当天下午16时22分黄市中心医院才出CT诊断报告,侦查机关于10月23日聘请鉴定损伤程度,10月23日当天就依据公安医院病历、黄市中心医院CT诊断报告来进行鉴定,这是真的鉴定吗?而鉴定下结论时间是10月27日,为何要等到4天后下结论?鉴定程序违法。 (5)该鉴定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号。 可见,鉴定人石皆彬曾对罗建华作虚假鉴定,证明两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申请人的原辩护人在申请人涉嫌非法拘禁案二审时已申请石皆彬出庭,但其没有出庭,也申请另外派员重新鉴定。所以本案也不应该再由该鉴定人对罗建华再做法医鉴定,其鉴定意见没有真实性、可信性。 四、办案警察歪曲事实、不依法公平、公正办案,有意偏袒罗建华。理由是: 1、开发区公安局警察有意歪曲客观事实。开公(汪)行决字【2016】第125号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陈新林以其非法拘禁案坐牢系罗建华报警为由”不属实,理由是: (1)陈新林没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已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检察机关已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都对陈新林作无罪处理,而开发区公安局执意越权判定陈新林有罪,毁坏名誉,继续对陈新林实施侵害。 (2)陈新林非常清楚,受案登记表记载,罗建华被“绑”案报案人是罗建设(其实是邵丽霞三姨报的警,不是罗建设),不是罗建华。罗建华以苦肉计导演自己被“绑”走,怎么报警?在他被“绑”时已经有人报警,被放回之时,警方已经介入,也无需报警。陈新林怎么会责怪罗建华报警?不合逻辑。真实情况是:陈新林问罗建华为什么捏造假案陷害自己坐牢,这个案子一定会翻的,叫罗建华早日去自首。 2、开发区公安局不依法受案、立案。申请人受伤当天已住院治疗,申请人妻子胡苗尔赶到开发区公安局报案,并向王宗华警官递交了陈新林住院的相关材料,请求对罗建华殴打他人致人受伤予以立案侦查,却无人接受案件,没有登记,没有给受案回执。申请人妻子胡苗尔后来于2016年4月7日递交书面《报案材料》,也无人接受案件,没有登记,仍然没有给予受案回执。又于2016年4月20日递交《立案申请书》,并要求做法医鉴定,开发区公安局仍不受案。这证明开发区公安局不依法定程序办案,有意偏袒罗建华,纵容违法犯罪。 3、开发区公安局原办案警察王宗华、周明不依法取证,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民警王宗华不依法制作询问笔录。2015年4月7日警察王宗华到陈新林住院治疗的黄石市一医院询问陈新林并制作笔录,做完笔录,发现陈新林没有违法事实,就将该询问笔录拿走,不给陈新林签字。证明警察有意陷害陈新林。 (2)民警强逼村民做笔录。案发现场“艳子早餐店”老板陈述:汪仁派出所警察找自己做笔录,自己不愿意,这么一点小事,又没有打伤罗建华,一分钟都不到,还有人扯住两人,民警硬说不是塑料凳打的,自己说店里只有塑料凳。民警一直纠缠2个多小时,实在被纠缠不过,才做了笔录。这是开发区公安局警察的惯用伎俩。 (3)开发区公安局王宗华、周明等民警在办理申请人涉嫌非法拘禁案中无数次非法取证,伪造证据,不依法办案,申请人家属早就申请回避,应该回避此案。关于申请人涉嫌非法拘禁案,开发区公安局民警违法违规行为,以王宗华、周明为例: A.关于王宗华,略举以下8处: 王宗华虐待申请人,从2014年10月26日被关进汪仁派出所,一连三天警察不给饭吃,不给水喝,2014年10月28日中午我爱人托人送饭来,我手被铐着,就用嘴去啃,刚吃一口,警察王宗华将饭菜丢入垃圾桶; 王鹏的2014年11月10日讯问笔录(侦查卷宗第33至35页)是王宗华伪造的;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卷宗第1页)是王宗华伪造的; 《受案登记表》(卷宗第2页)是王宗华伪造的; 《受案回执》(卷宗第5页)是王宗华伪造的; 王鹏的归案经过(侦查卷宗第21页)是王宗华伪造的;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王宗华于2015年7月17日非法询问证人胡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该笔录竟然是由民警王宗华一个人制作的; 王宗华在2015年9月29日庭前会议当庭陈述自己没有参与本案,没有参与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当庭撒谎,作伪证。 B.关于周明,略举以下26处: 《人员信息采集确认三联单》(补充卷第49页)是周明伪造的。 王鹏的2014年10月23日讯问笔录(侦查卷宗第26至32页)是周明伪造的;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6日非法询问证人罗细德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6日非法询问证人罗高胜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6日非法询问证人罗旭林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6日非法询问证人罗光胜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6日非法询问证人曹祥送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6日非法询问证人刘海峰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10日非法询问证人程洪江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10日非法询问证人罗旭林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16日非法讯问王鹏并制作的讯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7月17日非法讯问陈新林并制作的讯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5日非法询问证人王贤光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5日非法询问证人卫咏申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6日非法讯问王鹏并制作的讯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6日非法询问证人张俊敏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6日非法询问证人张俊敏并制作的辨认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7日非法询问证人卫思奇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7日非法询问证人华烂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7日非法询问证人罗操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7日非法讯问徐有胜并制作的讯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察周明于2015年8月10日非法询问证人陈秀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10日非法讯问王鹏并制作的讯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10日非法讯问刘盛祥并制作的讯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12日非法讯问程塔并制作讯问笔录; 在法定侦查期限以外,民警周明于2015年8月21日非法询问证人张俊敏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周明在办理申请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罪证累累,这样的警察怎么能办出有质量的案子呢?怎么能保证本案不是冤案呢? 六、本处罚是开发区公安局对申请人蓄意打击报复的不法行为。 罗建华的法医鉴定早在2016年4月9日送到开发区公安局,但因申请人不具备违法行为,所以被搁下来,直至2016年6月4日,申请人向有关司法部门送上《不立案复议申请书》,该局就下定决心狠整申请人。 对申请人控告行为怀恨在心,借此机会,找点叉子,小题大做,利用手中权杖进行打击报复,大逞淫威。申请人被开发区公安局警察制造假案关押330天还不够,再加上10天,继续实施伤害,可谓穷凶极恶。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是一项不公正的带有严重倾向、存在明显偏见的非法的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 此致 黄石市公安局 申请人:陈新林 2016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