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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通道] 黄石旅游部门公布典型“3.15”投诉案例,你中枪了吗?

发表于 2017-3-15 14:28:49 | 查看: 119856| 回复: 0| 来自湖北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黄石市旅游质监所
发布2017年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为广大游客旅游时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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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免费旅游券暗藏强制消费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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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我市一家公司业务员。该公司为奖励优秀业务人员,赠送王先生两张“4天3夜港澳游”旅游券。此券由“中国深圳国际旅游集团”发放,持券人仅需交纳港澳导游、司机小费及港澳口岸服务费、离境税等220元,就能参加在港澳期间的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及保险费用全免的活动。

王先生夫妇觉得很划算,就按照要求时间前往深圳集合。与王先生夫妇同团的有近30名游客,手中的券有买保险赠的,有买手机赠的,有健身中心赠的……都不是在旅行社花钱参的团。王先生觉得有些不对劲,但看见旅游券背面标注“本次活动绝无强制性消费、欺骗游客行为”后,他选择了继续游玩。

结果,接下来的几天,导游天天带大家到珠宝店、手表店购物;商品质次价高,同团游客不愿购买,东躲西藏地躲避导游,导游就威胁辱骂;王先生夫妇已经买了3000元的商品,导游还不满意。

行程结束后,王先生向市旅游部门投诉。

【处理与提醒】

经核实,所谓“中国深圳国际旅游集团”纯系子虚乌有。

市旅游局旅游质监所提醒,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很多冒充旅行社名义制作的旅游券,有港澳游、云南游等,均系违法经营旅游业务。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加大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向广大游客提出警示:游客在出行前,务必留意旅游券发行方的资质。如需执券旅游,请向当地旅游部门核实旅游券发行方的资质,切勿盲目出行;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遇到旅游经营者强迫旅游者签定自愿增加购物协议或自愿参加自费项目协议时,旅游者应当机立断予以拒绝。遇到导游误导、欺骗、胁迫其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可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或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县级以上旅游质监执法部门投诉。

案例二
未经游客同意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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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在放暑假的邵小姐和自己的一位同学在我市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张家界汽车4日游。该团队共16人。抵达张家界后,地接导游推荐游客参加VIP套餐,邵小姐两人不愿参加自费项目,地接导游于是就带领其他游客参观游览,将两人留在旅游客车内不管不顾。

回来后,邵小姐向市旅游质监部门反映,投诉旅行社不按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带领其他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与提醒】

经查,地接导游在推荐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后,见全团16人只有邵小姐一行两人不参加,就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将两人留置车内。

因导游没有征得邵小姐两人书面同意变更旅游行程,又没有为两人按照行程计划安排后续旅游活动,市旅游执法部门依照《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市旅游质监所建议,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索要线路行程单,作为合同附件并签字确认。一旦发生纠纷,便于质监所调查取证,维护游客权益。

案例三
旅行社工作人员不退参团订金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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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市民刘女士在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10月29日至11月4日的日本游行程。刘女士因无法准确预知相关出境手续的最后到手时间且又不想错过团期,于是她向该社工作人员汪某预交了2个人的参团订金5000元整。

旅行社工作人员收到游客的参团订金后,既没有出具注明该费用为“参团定金”字样的收据,又没有约定双方订金费用应承担的违约条件。10月18日,刘女士因家中老人住院为由,要求旅行社退还参团订金,遭到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粗暴拒绝。于是刘女士向12301“旅游投诉与举报平台”进行了投诉。

【处理与提醒】

旅游质监部门调查发现,旅行社并无与刘女士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预交款凭据上也没有明确载明相关违约条件和内容,责令该旅行社与游客进行和解。该旅游公司随后退还了刘女士的参团订金,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以征得刘女士的谅解。

市旅游局旅游质监所提醒,游客在进行投诉之前,一定要保留维权所需的相关凭据,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东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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