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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原因,
孩子是无辜的!
法律链接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了7种情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这四种行为涉嫌虐童!
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具有监护权的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饮食、教育、医疗、衣物、卫生等基本需求刻意忽视。这类儿童会出现明显的营养不良、衣物穿着不合身、达到入学年龄却未上学等特征。
暴力伤害是最被人们所熟知的一种虐童行为。施暴者往往声称在管教小孩,严重者会导致儿童死亡。这类儿童身上常常会有大量伤痕。
对儿童进行性虐待,通常指成人或年纪较大的青少年,对儿童性虐待,施虐者大多是儿童熟识的人。
最后是可能对儿童产生“童年阴影”的精神虐待。这类行为表现为谩骂、嘲笑、羞辱、恐吓威胁等。受虐儿童可能会主动远离施虐者,或暗自咒骂,或反击,在未来的人生中或多或少留下心理阴影。
最后的最后
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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