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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 黄石多家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曝光,其中最高罚款45万元人民币!

发表于 2021-10-9 11:16:58 | 查看: 13380| 回复: 0|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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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年三季度黄石市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了5家企业违法行为。

案例1

大冶某贸易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冶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石屑碎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3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接到决定书后迅速整改,于当天完成对露天堆放的石料转运工作,现场检查满足整改要求。
【查办结果】该公司按要求整改的行为适用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事项清单》第6项的要求:1.首次被发现;2.为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经集体讨论认定该公司符合不予处罚条件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某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案例2

王某华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

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固体废物

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西塞山区原河口水泥厂开山塘口场地检查发现,王某华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钢渣约30吨,占地面积约为30平方米。王某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1年4月2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王某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王某华接到决定书后迅速整改,于当天完成对露天堆放的钢渣转运工作。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检确认王某华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查办结果】王某华的整改行为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9项的要求:1.初次违法;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3.24小时内完成整改;4.占地面积30平米以内。经集体讨论认定该公司符合不予处罚条件,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3日对王某华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华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案例3

湖北某碳素有限公司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局线索移交后,赴湖北某碳素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2月10日至14日焙烧工段尾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2月11日至16日颗粒物日均值超标;2月11日至14日煅烧工段尾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经查,该公司发生焙烧和煅烧车间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主要原因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由于在春节期间,所购配件不能及时到场更换所致。该公司在发现数据超标后,立即将焙烧、煅烧工段分别降低60%生产负荷,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设施处理效率。3次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整改后的外排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

【查办结果】虽然企业在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后采取了减产、减负荷等紧急措施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但超标排放事实存在,同时调查发现该公司整改态度积极,未造成严重影响,不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规避监管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1年4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4万元罚款


案例4

大冶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雨水沟与污水沟之间的间隔垮塌,养殖粪水进入雨水沟,通过雨水沟围墙处缝隙渗漏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废水中总磷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总磷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0.18倍。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明知雨水沟与污水沟之间的间隔垮塌,养殖粪水进入雨水沟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垮塌处进行维修,造成部分养殖粪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外排,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查办结果】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明知雨水沟与污水沟之间的间隔垮塌,养殖粪水进入雨水沟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垮塌处进行维修,造成部分养殖粪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外排,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对该合作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1日将大该合作社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大冶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合作社违法行为人陈某行政拘留五日,并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4日将被处罚人陈某送达阳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5

某金属结构厂东扩项目

违反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金属结构厂开展检查,发现该金属结构厂东扩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期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该企业已投入300多万元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有效改善周边群众居住环境。

【查办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7月28日对该企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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