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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勒索财物 非法上访,黄石一女子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发表于 2021-10-11 07:46:03 | 查看: 9871| 回复: 0| 来自湖北

日前,兴国镇太垴村陈某某因缠访、闹访、进京非访,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非法所得243909.16元。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超越了范围,就会变成违法行为。


2015年


2015年,陈某某儿子被诊断为白血病患者,经过治疗,骨髓移植手术成功,身体恢复良好,阳新县医保局按政策报销了医疗费。2017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儿子没有钱治病及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多次赴北京敏感地区非法上访,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勒索公私财物20余次,合计24.39万元。陈某某上访期间,阳新县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按程序多次接访约访下访陈某某,并对其上访事项作出明确答复,每次陈某某领取阳新县经开区给予的各项补助金后,承诺不再上访。但是,没过多久,陈某某又以不合理诉求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相关部门日常工作,破坏正常办公秩序,相关部门在多次对陈某某进行接访劝返工作中耗费大量人力、财力。


2021年


2021年3月1日,陈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阳新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某某刑事拘传到案,3月13日被逮捕。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反映的问题已有明确解决、答复,领取了相关补助的情况下,为满足个人不当诉求,仍然缠访、闹访、非法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勒索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21年9月7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安检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芳某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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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是群众反映和解决权益类诉求的一种途径,但必须依法依规逐级到指定场所上访,不能无理缠访、闹访,更不能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上访。

  少数群众缺乏法治意识,遇到矛盾纠纷时不相信法律,而是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渠道,不找法官找领导。陈某某为一己私利,长达4年无理纠缠,闹访、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上访,不是解决合理诉求的明智之举,以非访为手段,胡搅蛮缠,勒索钱财,触犯法律,最终判刑。同时,非法上访还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就业。

  缠访闹访不可取,阳新县积极开展信访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借信访滋事、闹访、缠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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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吃猫 2021-10-11 20:36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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