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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按照公安部《关于传发〈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关于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力推进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的通知》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即日起,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全面启动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事项。
近日,黄石港派出所成功办理区首例“跨省通办”业务,避免群众多花时间、多跑路。
11月29日,黄石港派出所接到居民董女士电话咨询,称自己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定居了,想要办理跨省迁户业务,将户口迁移到南京市。
民警向董女士详细讲解了此项业务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确认董女士已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后,民警按照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政策流程,通过工作平台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顶山派出所相对接,通过网上将核查信息和迁移证,反馈至顶山派出所。
仅用了2个工作日,就为其办好了户口迁入落户地的手续。
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简化了异地户籍迁移过程,解决了异地办理户口迁移群众多地来回跑的问题,大大提高了群众办事的效率和满意度,受到了群众的高度赞扬。
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对标公安部试点方案,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实现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可在迁入地“一站式”办理落户手续、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
适用事项及应用场景
户口迁移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事项“跨省通办”。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开具户籍类证明
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
申请受理
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准予迁入
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打印留存《准予迁入证明》,推送至“查询系统”,并在2 个工作日内依托系统专管员查询功能,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和申请人联系方式。
迁出登记
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留存《户口迁移证》,推送至“查询系统”,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办理迁入
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查询系统”进行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服务,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信息流转
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对申请人的身份、申领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查询、告知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将受理信息及当事人申请材料通过传真等方式传输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信息查询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查证,并将证明内容通过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如果存在申请人身份无法查证或查证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告知申请人前往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出具证明
受理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加盖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均须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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