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大冶罗家桥村的张某遇到一件揪心事。他交10万元定金购买房子后,卖方刘某失踪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法驳回其要求被告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3月9日,刘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抵押条据,以位于大冶市雅兴花园房屋作抵押。当天晚上,张某认为借款给刘某不稳妥,要求购买所抵押的房屋,刘某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案涉房屋作价36万元出售给张某,张某第一笔购房款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余款于双方在房产部门过户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却苦于联系不上刘某,故而成讼。殊不知,被告刘某因民间借贷35万元。早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依法查封。
原、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已将案涉房屋向他人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违约未返还借款时,因他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并行使抵押权,法院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查封。虽然原告对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购房情形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过房手续的诉讼请求客观上不能实现,只对被告享有债权以及根据合同约定享有依法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罗后才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房屋时千万别踩坑,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是否被抵押、查封或已转让给他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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