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已过,许多人以为禁鞭的禁令也随之“自动解除”。然而禁鞭不仅在年节,更在日常。
3月3日,罗桥一居民就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 2月28日18时许,大冶市罗家桥街办大塘洲村大塘洲还建楼内突然传出一阵阵烟花爆竹声,清晰地传入了罗家桥派出所值班民警的耳中。民警赶到现场时,只见该小区某处地面上遗留着一堆烟花鞭炮的渣壳,放鞭人员已离开现场。
经走访周边群众,民警确定放鞭人员为大塘洲村大塘洲还建楼居民石某(男,53岁,罗家桥街办人)。3月3日上午,在罗家桥派出所副所长段军军、民警董夏的耐心规劝下,石某主动到所投案自首。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大冶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石某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详情解读
《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摘要) “禁鞭”区内,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单位或个人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环保、城管、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大冶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该规定处罚外,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赔偿损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该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冶公安将继续加大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共同营造一个环保健康、清净祥和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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