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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 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发表于 2022-3-24 10:02:24 | 查看: 9902| 回复: 0|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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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标对表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制定了符合我市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建立主动发现、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实施办法》如何制定的?都有哪些具体内容?昨日,市医疗保障局进行了集中解答说明。

《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021年1月29日,国家医保局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

2021年4月13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对我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安排部署。2021年7月14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黄发〔2021〕10号),明确要求在5年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2021年12月18日,省医保局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进一步明确了各市(州)过渡期内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清单和工作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巩固好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文件要求,起草了《实施办法(讨论稿)》。在充分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草案)》。

《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

《实施办法》共5个方面,11条措施,包括总体要求、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延续的政策。

根据政策总体稳定、工作有效衔接的要求,对原健康扶贫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继续沿用,具体包括依申请救助机制、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应保尽保工作要求、“先诊疗、后付费”制度、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优化“一站式结算”经办服务、严格执行分级诊疗、保障县域外省域内就医需求等。

2、调整的政策。

一是调整工作机制。将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二是调整待遇享受对象。明确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为经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

三是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差异化资助政策。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过渡期内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照320元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其他困难人口,过渡期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定额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是调整基本医保政策。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市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是调整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六是调整医疗救助机制。一是完善住院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设置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救助范围内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5%;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5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二是统筹门诊救助。将门诊(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范围,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三是建立医疗救助倾斜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倾斜救助年度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限额内,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救助比例为90%;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救助比例为85%。对特殊情形,各地可按“一事一议”机制进行处理。

3、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的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两部门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二是做好制度衔接。将脱贫攻坚期内地方自行开展的财政兜底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总体平衡。


来源:黄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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