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企业到期贷款,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续贷条件的继续给予支持,不得抽贷、断贷。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因疫情原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免服务收费。
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面、客观、公正地规范各类涉企执法行为,对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企业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涉企执法过程中审慎使用顶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