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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通道] 丈夫伙同朋友打劫妻子10万元 是抢劫还是民事纠纷

发表于 2014-3-10 21:16:04 | 查看: 116285| 回复: 0| 来自湖北
  2010年,被告人范强(化名)与被害人张某登记结婚,妻子张某掌管家庭财政大权。
  
  2012年,范强认识一年轻女士,经过一段交往,想与其一起生活。考虑到离婚后无钱,范强打算与朋友赵某以合伙经营润滑油生意为幌子,骗张某拿出10万元,并在途中劫走。
  
  同年10月12日上午,范强与赵某商定抢劫的时间、地点、财物存放地,并进行了分工。当日下午,范强和张某从银行取出10万元,并电话通知了赵某。赵某得知范强夫妇已从家中出来后,立即找来帮手王某,让王某伺机作案。
  
  当张某携带装有10万元现金的挎包与范强到达约定地点后,王某持刀抵住张某腰部。张某呼救但被绊倒在地,王某乘机将装钱的挎包抢走,范强佯装追赶,但王某已逃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经审讯,王某交代了事情真相,范强与赵某随后被抓获。
  
  此后,张某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将范强无罪释放,称被抢走的10万元现金,是她与范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强有支配权,范强是假抢,并未侵犯她的财产权益,如果知道此案系范强所为,她绝对不会报案,即使范强拿走那10万元,她也没有意见。
  
  法院判决:丈夫构成抢劫罪被判6年
  
  被告人范强为独占夫妻共同所有的钱财,邀约被告人赵某、王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走现金1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范强提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赵某与王某有期徒刑各三年。
  
  律师评析:抢劫夫妻共同财产超民法范围
  
  叶伟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范强之所以构成抢劫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共同共有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范强等被告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而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的处分行为触犯了刑律,则涉嫌构成犯罪。范强伙同他人,在其妻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走其携带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对涉案的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已经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超出了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其次,范强等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范强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与一般抢劫罪无异,以抢劫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和被害人张某事后的态度否定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具有抢劫故意,客观上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
  
  再次,被告人范强伙同被告人赵某、王某使用暴力手段从被害人张某手中抢走10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在被告人范强的授意、安排下,各被告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范强是整个抢劫行为的决策者、指挥者,是主犯,应当对全案负责,其他人作为抢劫罪的共犯,共同对抢劫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离婚了就能不还钱了?
  
  吴先生:2012年,我借给朋友10万元作为买房之用,现在我找他要求还款,他说自己已经离婚,让找他前妻要。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叶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作为债权人,你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如果夫或妻一方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你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餐馆油烟扰我生活咋办?
  
  王先生:我住三楼,家楼下开了一家餐馆,油烟很大,经常影响我生活,白天都不敢开窗户,请问我能否起诉维权?
  
  叶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业主可与餐饮经营者协商、调解、和解。若协商不成,可起诉餐馆经营者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本期释法律师: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伟整理:记者赖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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