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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在遵循《民法典》有关规定和精神的前提下,根据业主自愿原则,规定了通过当事人相互协商、社区协调、基层组织听证调解、司法诉讼等多种途径统一意见,为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创造基本条件。
一方面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补贴到位。
另一方面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除加装人协商分摊外,《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规定加装人还可以通过使用社会投资、社会捐赠及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实际工作中,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也开通了对相应群体的资金补贴通道。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明确规定住建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编制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引等工作,重点对加装电梯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同时,《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界定。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在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明确了加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明确要求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还专款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原标题:全国首部!本月起在黄石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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