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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关于2024年开发区·铁山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

发表于 2024-3-27 12:46:00 | 查看: 3285| 回复: 0| 来自湖北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按照《湖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41名,其中随机抽选33人,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8人。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任期年限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一般不得连任。

四、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三)资格审查

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四)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背景审查

对符合选任条件并愿意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进行背景审查,并再次征求本人意见。


(六)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五、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定于2024年3月25日--2024年4月25日(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及咨询方式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14-6397170


(三)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可在区司法局领取);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也可通过扫描官方二维码进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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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1.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2.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利的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加。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开发区·铁山区司法局、铁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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