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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立案复核申请书(4-4) 申请人:陈新林,男,1971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71080884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黄石市汪仁镇大塘村刘春塘陈曹湾1组9号,联系电话:15972371692。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申请事项:1、撤销开公(刑)复字【2016】1号《复议决定书》和开公(刑)不立字【2016】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2、责成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对罗建华、王鹏涉嫌诬告陷害、作伪证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理由及证据:(注:以下是正文的第四部分,结尾部分)51、民警周明、柯汉时于2015年7月16日讯问王鹏并制作的讯问笔录,是伪造的。(1)公安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23日10时、10月23日22时、10月27日、10月28日、11月10日、11月15日、及2015年1月5日、1月9日对王鹏8次讯问,讯问笔录笔互不一致,且和这一次又大相径庭。该笔录称“问:你以前讲的与今天讲的有出入,你怎么解释?答:以我今天说的为准”(最后一页倒第4行),王鹏的供述在这第9次讯问还不能稳定,这不是捏造的假案吗?(2)关于2014年10月14日晚上在来福口餐馆吃饭的情形,王鹏本次所述和原先供述、在场证人罗光胜询问笔录所述都完全不一致。(3)该笔录称“问:当时陈新林给你一万元钱时有哪些人在场?答:就我和陈新林两人,当时刘盛祥和程塔在厂里生产车间里面的”(第4页倒第10行),而张俊敏的询问笔录说刘盛祥和程塔在厂门边吃狗肉,不一致。(4)该笔录首页顶栏称“共7页,第一次”(第1页),实际是8页,第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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