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利益熏心,伸不义之手伪造假币,妄图用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得不偿失,受到法律制裁。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至10月,王某、许某通过网上联系他人购买了特种纸张、打印机、颜料墨水等设备及原材料之后,在兴国镇租用他人的房屋伪造第五套人民币中面额为20元的纸币,并将伪造好的5280张货币通过快递方式销售给他人。同年10月9日,山东人栾某与王某通过QQ聊天商谈好一起制作假币后来到燕子口,共同参与伪造货币500余张。两天后,该团伙被抓获,现场发现假币成品及半所品共计1035张(包括栾某参与制作的500余张)。三人一共制作假钞合计6315张,金额计126300元。2016年4月19日,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以犯伪造货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撤销假释,对原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1年10个月7日与本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许某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栾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官提醒: 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更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现金支付时,大家应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如果收到假币,请勿再次流通,要及时将假币上交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因为使用、持有假币同样是违法行为。假如发现有人伪造、变造货币或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请自觉抵制,立即报警。法律小贴士: 一、我国《刑罚》第170条 ...
未登录访客您好,请登录之后查看全文... 登录 |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