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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黄石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需取得驾驶证吗?

发表于 2021-5-10 10:05:20 来自手机 | 查看: 22349| 回复: 7| 来自湖北

请问:1、所有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需取得驾驶证吗?驾驶证在哪里报考,有什么规定?需考哪些科目?

2、前2年办的红牌电动车行驶期限即将到期?我的电动车行驶里程不多,车况还很好,到期了如果禁止上路行驶,是损失和浪费。请问红牌电动车可以变更为蓝牌继续持证上路行驶吗?如果不能,将怎么办? 

发表于 2021-5-10 10:13:20 来自手机 | 来自湖北

电动车问题

请问:1、所有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需取得驾驶证吗?驾驶证在哪里报考,有什么规定?需考哪些科目?
2、前2年办的红牌电动车行驶期限即将到期?我的电动车行驶里程不多,车况还很好,到期了如果禁止上路行驶,是损失和浪费。请问红牌电动车可以变更为蓝牌继续持证上路行驶吗?如果不能,将怎么办?
发表于 2021-5-11 12:51:48 | 来自湖北
你是哪一种电动车,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发表于 2021-5-14 15:35:13 来自手机 | 来自湖北
杜浦 发表于 2021-5-11 12:51
你是哪一种电动车,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黄石市第一批上红牌照的电动车,不知介定为电动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红牌即将到期还能上路行驶鸣?
发表于 2021-5-17 09:12:57 来自手机 | 来自湖北
上次问的电动车问题哪里看到回复
发表于 2021-7-11 17:04:14 | 来自湖北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黄石市公安局      时间:2019-07-31 12:26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上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两轮,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电动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备案和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生产管理。
  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引导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样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网点、允许销售商先行代理预登记、带牌销售、流动上门服务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注册登记,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互相追逐、曲折竞驶、逆向行驶;
  (五)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应当下车推行通过;

(六)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八)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载客营运;
    (二)醉酒驾驶;

(三)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二)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反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五)从事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七)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九)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处罚外,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对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除罚款外,应当告知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不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三年过渡期,实行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临时号牌


发表于 2021-7-11 17:24:49 | 来自湖北

      根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黄石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黄石目前共设置5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登记服务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分别是:

      黄石港交巡警大队

      (黄石市黄石港区枫树坳188号,联系电话:0714-6582894)

      西塞山交巡警大队

      (黄石市西塞山区环湖路52号,联系电话:0714-6303081)

      下陆交巡警大队

      (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35号,联系电话:0714-5317471)

      铁山交巡警大队

      (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鹿獐山大道214号, 联系电话:0714-5418218)

      开发区交巡警大队

      (金山街道办事处圣水泉村委会,联系电话:0714-6350970)。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有什么规定?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其所有人应根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所有人为暂住居民的需提供《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并加盖公章);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居住辖区交巡警大队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现场交验车辆办理登记(有电动自行车随车照片的请携带照片)。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具体要求为:2019年6月30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登记核发全市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符合新国标的,采取过渡期管理,发放全市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2019年8月31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对符合新国标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领号牌。不符合新国标的一律不予登记核发号牌。

      2019年7月1日后购买的,不能提供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但公民个人在2019年 6月30日前购买的,由所有人书面提供《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并经辖区派出所或社区证明盖章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况核发《临时号牌》。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


      什么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

      “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无法取得正式牌证,但符合一定条件未纳入登记上牌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期核发《临时号牌》,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限内上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一)限期核发《临时号牌》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临时号牌》核发工作,2019年10月1日后,停止核发。

     (二)允许车辆凭《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

      申领取得《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可以在2022年 4月15日前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号牌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罚款。

      交通事故处理、 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执行。

      2022年4月15日《临时号牌》失效,禁止车辆继续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临时号牌》的核发对象有哪些?

      (一)2019年6月30日前购买的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

      (二)2019年6月30日后购买的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和《临时号牌》。


      什么是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或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根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黄石市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简称为“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或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办理登记上牌时,须参加2小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学习。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一律拆除遮阳伞、挡风棚等防碍交通安全装置。


发表于 2021-7-12 10:20:23 来自手机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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