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0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6日黄石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之凌 2022年1月30日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如果不在指定收集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等,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负有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