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5日)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 《黄石市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指引》 正式出台! 为推进城市房屋征收(拆迁) 和D级危房改造房票安置工作 向被征收(拆迁)、拆除的 房屋所有权人 发放房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黄石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推进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D级危房改造房票安置工作,根据《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关于国有企业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出台《黄石市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指引》。 本指引所称“房票安置”,为我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人和国有企业公房D级危房改造实施单位,在确定安置房项目的基础上,向被征收(拆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发放房票,供其选择具体安置房源的安置方式。 我市城区房屋被征收(拆迁)人 国有企业公房D级危房改造 涉及被拆除房屋产权人 均可列为房票安置对象 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 需经征收(拆迁)人同意 涉及国有企业公房D级危房改造的 需经产权人同意 为方便群众 经房屋产权人出具书面意见 房票安置对象可扩大到其配偶 除此之外 房票不得转让 房票安置房源由房屋征收(拆迁)人和D级危房改造相关国有企业根据被征收(拆迁)、拆除房屋的区位、面积和群众意愿确定,可以采取购买、代筹、委托代建等方式筹集。具体方式由房源筹集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房票安置房源的,原则上应当为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商品住房现房或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期房,并分别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及抵押、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和债务纠纷的商品住房不得列为安置房源。 房票安置对象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国有企业D级危房除险拆除安置协议由各城区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查验,填制并向房票安置对象发放“房票”。房票一式三联,市住建局、各城区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个人各一联。 房票持有人 凭个人身份证明、房票 选房点房 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计算并结算安置房源价款 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房票需在所购商品房价格 高于票面金额时 一次性使用 此外,房票享受《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第十七条的补助政策及《关于促进黄石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房票安置对象提供购房优惠,房票安置房源办理登记所涉及税费按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执行,且尊重房票安置对象意愿,房票在城区锁定的房源中通用。本指引执行期限与《关于促进黄石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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