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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5日)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
《黄石市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指引》
正式出台!
为推进城市房屋征收(拆迁)
和D级危房改造房票安置工作
向被征收(拆迁)、拆除的
房屋所有权人 发放房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黄石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推进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D级危房改造房票安置工作,根据《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关于国有企业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出台《黄石市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指引》。
本指引所称“房票安置”,为我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人和国有企业公房D级危房改造实施单位,在确定安置房项目的基础上,向被征收(拆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发放房票,供其选择具体安置房源的安置方式。
我市城区房屋被征收(拆迁)人
国有企业公房D级危房改造
涉及被拆除房屋产权人
均可列为房票安置对象
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
需经征收(拆迁)人同意
涉及国有企业公房D级危房改造的
需经产权人同意
为方便群众
经房屋产权人出具书面意见
房票安置对象可扩大到其配偶
除此之外
房票不得转让
房票安置房源由房屋征收(拆迁)人和D级危房改造相关国有企业根据被征收(拆迁)、拆除房屋的区位、面积和群众意愿确定,可以采取购买、代筹、委托代建等方式筹集。具体方式由房源筹集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房票安置房源的,原则上应当为产权清晰、手续完备的商品住房现房或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期房,并分别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及抵押、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和债务纠纷的商品住房不得列为安置房源。
房票安置对象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国有企业D级危房除险拆除安置协议由各城区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查验,填制并向房票安置对象发放“房票”。房票一式三联,市住建局、各城区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个人各一联。
房票持有人
凭个人身份证明、房票
选房点房
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计算并结算安置房源价款
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房票需在所购商品房价格
高于票面金额时
一次性使用
此外,房票享受《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第十七条的补助政策及《关于促进黄石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房票安置对象提供购房优惠,房票安置房源办理登记所涉及税费按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执行,且尊重房票安置对象意愿,房票在城区锁定的房源中通用。本指引执行期限与《关于促进黄石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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