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管理区、兴国镇)。东界:下雉大道以西;南界:小南河以北;西界:G351 以东;北界:兴富大道以南。以上道路整体路面亦在禁鞭之列。
根据《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心城区长期禁鞭。
在禁鞭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或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携带烟花爆竹。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或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