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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通道] 再婚能否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

发表于 2013-6-20 17:12:34 来自手机 | 查看: 113583| 回复: 0| 来自陕西
      问:3年前,我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我生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我认识了张某,现在准备与其结婚。邹某为阻挠我与张某的婚事,竟给我下了最后通牒:若与张某结婚,他就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邹某的理由能成立吗?
       冯应秋律师解答: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你与张某结婚,这显然不属于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不在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因此,即便邹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冯应秋律师提醒:变更抚养关系应有下列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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