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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黄石市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解读(13-14)

发表于 2020-4-10 15:17:16 | 查看: 10282| 回复: 0|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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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十三



一、政策名称

减征医疗保险费


二、具体内容

第一项:自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

  

第二项: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第一项:适用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市本级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大冶市、阳新县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第二项:适用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有效期:长期。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第一项: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本级、大冶市和阳新县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核定所属区域内符合减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并及时落实减征政策,用人单位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

  

第二项:用人单位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签订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缴费申报核定科,电话:6521010;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电话:6355986。

解读十四



一、政策名称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具体内容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有效期: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1.免征社保费无需单位申请,由部门间共同完成。


2.缓缴程序:

(1)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 

(2)经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

http://58.51.240.44:10002/hs_web/login.do?Method=begin


线下办理:

黄石市民之家1楼A区社保服务窗口线下办理: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缴费核定科,电话:65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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