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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黄石正式解除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发表于 2023-10-31 17:26:00 | 查看: 9529| 回复: 0| 来自湖北

刚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调整为临时管控的通知》自2023年10月31日12时起,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将III级应急响应措施调整为,临时管控措施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自10月29日将重污染天气临时管控升级为黄色预警、启动Ⅲ应急响应措施以来,在各部门共同的努力之下,减少了本地污染源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叠加影响。根据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预测结果和《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经会商研判后决定:自2023年10月31日12时起,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将III级应急响应措施调整为临时管控措施。我办将实时研判空气质量形势变化,及时发布取消或调整预警级别的通知。临时管控措施明确如下:




(一)工业企业。督促各区排放大户切实压减NOx、SO2、颗粒物和氨气排放,据实填写应急减排日志,降低本地污染物累积,并且严格控制厂区无组织排放;国三及以下货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加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企业及汽修行业的喷涂、喷漆、烤漆、烘干等涉VOCs工序监管,强化VOCs废气处理,存在问题未整改的企业全天停止喷漆作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各施工单位。一是停止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石料切割等施工,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及建筑垃圾清运;二是无上述工序的工地需全面落实6个百分百要求,场内所有散装建筑垃圾、裸露地面、土石方需全面覆盖;三是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30米范围内道路保洁工作,加大施工现场洒水降尘频次,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2-3次;四是驶出车辆需全面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五是加大对工地大气污染执法力度,未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一律停工整改;六是加大矿山整治工程巡查工作力度,确保喷淋等防治措施的正常运转,严控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移动源监管。一是早晚高峰时段加大城区拥堵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减少车辆怠速;二是在进出城要道、厂区、工业园区等出入口设点对重型货车开展路检路查,开展柴油车尿素使用情况检查,严禁黑烟车和不达标车辆在城区行驶;通知货运用车大户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暂停运输作业,优先使用新能源和国六车辆;三是国三及以下和废气超标排放非移动机械停止使用,高排放机械禁用区内超标机械和不合规机械一律清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道路保洁。加强各辖区主次干道、建设工地周边道路保洁,增加重点道路清扫频次,7时前完成一次道路洒水抑尘(降低早高峰车辆行驶导致的扬尘污染),强化11时-19时重点区域洒水和雾炮作业。夜间00时后停止开展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市城管委负责)




(五)餐饮油烟管控。在用餐高峰时段加大重点区域餐饮企业检查力度,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对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未开启、或失效导致油烟直排的,责令限期整改。(市城管委负责)




(六)露天焚烧管控。全城严查露天焚烧,严禁露天树叶、垃圾、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市城管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应急管控要求,做好准备并认真抓好落实,于每日下午16:00将当天管控情况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至临时管控取消,取消时间以通知为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应急管控要求。




联系人:陈群峰 6373080

邮箱:hsdaqiban@126.com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实时研判空气质量形势变化及时发布取消或调整,预警级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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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天,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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